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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接收须知

时间:2018-04-17 18:00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一、实施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服务对象:郑州市区户口或在郑州市区有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

三、应提交的材料目录:1、郑州市区户口或在郑州市区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书(个人创业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2、原工作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辞职文件、批复)或原档案保管机构(政府所属或授权的我中心)的存档凭证;3、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4、应届毕业生存档另须提供派至郑州就业主管部门或我中心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办理流程:1、携提交的材料至服务窗口申领商调函;2、携商调函至原档案保管机构办理调档手续,并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寄送的方式转递;3、档案到达后,工作人员核查档案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4、材料齐全符合接受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并发给存档凭证(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档案保管机构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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