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回国后暂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其他海外留学人才。
二、所需材料:
1. 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驻外使馆未出具,可不用提供);
2.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 国外成绩单(研究证明)原件;
出国时已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还须提供出国前的原人事档案材料;出国前未就业,但已取得大、中专以上学历的,还须提供国内大、中专以上学籍档案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预录入信息后,档案和相关材料一并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核查档案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2.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存档手续并发给存档凭证。
3.不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有关说明:
1.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持以上所需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2.根据豫政办【2011】88号文规定,来豫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办理存档手续后,可凭国外学历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咨询省留学回国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到省留学回国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办理《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就业报到证》,完善就业手续。
3.出国前,档案已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存放,留学回国后,应及时将取得的材料(按第二项所需材料)进行合并归档。如需转入我中心,参考《档案接收》。
4.海外留学人才办理就业后,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个人保存外,其他材料原件均应送交我中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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