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离职后会面临一些档案问题,例如档案扣押、档案查阅等问题,为此不少人和原单位起了冲突。面对这些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纠纷,档案通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材料,需要的朋友请查收!
单位扣押档案有权索要赔偿
经常会用员工离职后单位扣押档案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所以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
保管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有些人会认为,档案托管在公司就意味着和公司有着劳动关系,其实不然。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收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所以并不是托管档案就有着劳动关系。
个人不能随意查阅自己档案
很多人会认为,自己的档案在公司保管,自己应该可以随意翻阅,能随意进行查阅,其实是错误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则已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