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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人社局(一)

时间:2018-08-03 16:04       点击: 次       来源: 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5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在津连续居住年限的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情况、知识产权、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在本市近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信用逾期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

三、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满一年是指: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向前数十二个月;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向前数十二个月。期间无间断、补缴、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况,且申请时仍属正常缴费状态。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以当期公布为准)。

四、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申报由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单位)通过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上传要件、测评指导分值、申请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受理点申报。

六、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申报积分入户?

答:本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具有同时在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不得在津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积分窗口将据实进行核查。隐瞒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申报积分入户的,视为提交虚假信息。

七、预约及取消预约的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应当在预约日交件办理。不能在预约日提交材料的,应及时取消预约并在受理期内另行预约受理日期。

八、预约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据实设定上限,每日预约人数以当期“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发布通知为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以提高办事效率。

九、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单位材料和个人材料两部分,具体以当期公布的材料清单为准。

十、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申报单位,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的具体要求?

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报单位应提交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

申请人在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满12个月的,以用人单位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月数为准,并按照材料清单具体要求提交材料。

完整内容见《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人社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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