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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跨省转移需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19-03-26 16:27       点击: 次       来源: 档案通     

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保体系已基本建立,“全民参保”格局也基本形成,每一项社保工作的推进和出台,给万千家庭带来更多的福利。在我国的社保体系中,社保跨省转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那么社保跨省转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又涉及哪些流程呢?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转移条件

(一)统筹范围内转移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省内企业间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跨省转移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1)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本省不是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业务: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转移流程

(一) 凭证开具(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参保单位办理人员暂停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接续受理(转入)

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或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后,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三)转移流程
 
申请人提交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开具条件、缴费情况,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人持《参保缴费凭证》提交接续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缴费凭证》、接续条件,发送《联系函》,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或者导入《联系函》,发送《信息表》,转移关系及划转资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或者导入《信息表》,接续关系,分配,记载资金,结果告知,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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