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创业政策,切实做好我县就业因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创业帮扶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现就全县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工作发布公告,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及类别有明确的说明。
“4050”:指的是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指的是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不包括单独户)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残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低保家庭”: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家庭中一名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单亲抚养未成年”: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是指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烈属、军人配偶”:是指烈士直系亲属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符合以上条件就业苦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申请,通过初审后公示。初审合格者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不合格者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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