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档案法》修订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为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草案增加了专门章节。
据了解,1988年《档案法》实施以来,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的新时期,档案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档案法也需要适当修改。
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化卫委员会审议,修订草案对于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责任制、档案服务功能都有进一步的完善,并设有专门的章节加强档案的工作监督。
草案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对于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有了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电子档案是电子形式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对档案信息化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确保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化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按规定建设数字化档案;国家应促进档案馆跨区域、跨部门的数字化资源建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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