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通过立法强化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条例”中把城市建设档案改为城乡档案管理,并对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移交和接收工作有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09年淄博市政府的《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对于目前时代的城乡建设档案发展不具适用性。而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简称城乡建设档案。
在新城镇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使之具备城市的一些特点和功能,从而形成具有保管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所以应加大管理力度,保管好这些有价值的档案。从目前来看,村镇建设档案存在松散、无序、被动等现状,还承担不了建设服务的重任,现通过把城市建设档案改为城乡建设档案,让档案的范围从之前的单一城市扩展到城市与村镇,能够确保逐渐增加的村镇建设档案及时归档,有效管理。
“条例”确定城乡建设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名胜古迹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集、管理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范围,增加了对名胜古迹工程档案、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双修工程和采用BIM技术工程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另外,城乡建设档案共分18大类,102个属类,许多本应统一接收保管利用的重要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大量散落在行业部门和临时单位,尤其是一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此次立法,这些问题将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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