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未就业的高校及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
1.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档案;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
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我中心托管,因入党、考研、报考公务员、调动工作、求职择业、参军入伍等原因,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员。
办理流程:1.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档案补充材料到我中心档案服务窗口审核;2.补充材料符合归档条件的登记后归档。
1、与中央企业、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非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超过择业期派回原籍的普通院校毕业生。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