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到底该如何进行处理?
一般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就解除了其与单位的人数关系,原单位就没有了保管该新政机关公务员档案的义务。
其实在之前,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到底由哪个部门接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以往实践中的做法是将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送交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但自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街道办事处已不再承担保管人事档案的责任,不再接收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这也导致一些收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长期放在原单位,这样不仅不利于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更不利于维护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因为,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档案长期存放在原单位,无法办理其本人档案的正常转续、交接,因而形成“死档”,当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重新就业或者自谋职业时无法接续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不利于维护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亟须对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的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受到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同权益。为此,相关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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