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对《办法》中的附件”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调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1月9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
基
本 分 |
1 | 年龄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36至45周岁(10分)。 |
市公安局 | |||
2 | 受教育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
市教委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3 | 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 |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30分); |
5.技师(25分);
6.高级工(2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持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方可获得积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4 | 社会保险 |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不满60个月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缴费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18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3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 | |||
基
本 分 |
5 | 住房公积金 |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6 | 住房 | 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市国土房管局 | 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 | |||
7 | 在津连续居住年限 | 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签注,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 市公安局 | 因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办理的签注不纳入积分。 | |||
导
向 分 |
8 |
职业
(工种) |
非常紧缺职业(30分);紧缺职业(20分);一般紧缺职业(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落户地区 | 申请落户滨海新区(20分),申请落户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15分)。 | 市公安局 | 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不予积分。 | |||
附
加 分 |
10 | 纳税 | 近3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万元及以上(20分)。 | 市地税局 | |||
11 | 婚姻情况 |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配偶缴纳社会保险满24个月(10分)。 |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 |||
附
加 分 |
12 | 知识产权 | 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且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自申请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发生过变更(20分)。 | 市知识产权局 |
不累计加分。
积分申请人通过变更获得的专利不能加分。 |
||
13 | 奖项和荣誉称号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4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3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40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30分);获得天津市技能大师称号(2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14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负
积 分 |
15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每条减30分;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信用记录中逾期在90天以内未还款的,逾期笔数累计1笔不减分,2-5笔减10分,6-10笔减20分,超过10笔减30分,逾期超过90天以上及呆账情况的,一律减30分。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的,取消以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 |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 | 可分项累计减分。 |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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