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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须知

时间:2019-02-21 14:05       点击: 次       来源: 上海市档案馆     
办理依据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0年第三次修正);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
《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婚发〔2006〕15号)。

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为本市已移交进馆的,各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离婚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当事人本人。受当事人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公民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区档案馆办理。

申请材料

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1、提出申请:申请人填交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前台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查证件后受理;
3、初步查询:检索系统,查到相关档案目录后向相关档案馆提交申请人利用申请;
4、后台审核:相关档案馆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利用决定。对符合利用条件的,推送档案全文或证明;对不符合利用条件的,说明理由;
5、打印盖章:打印档案全文或证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送交申请人。

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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