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通

微信服务号

咨询热线: 022-24420808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政策指南>辽宁>辽宁人才服务中心>辽宁人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办事指南

辽宁人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办事指南

时间:2019-01-12 14:48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一、接收人事档案

1.接收档案(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凡符合我单位接收条件的,需要开具《调档函》调档的,由我处开据《调档函》到原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不对非公有制单位和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开具调档函)。以单位委托形式存档的,首先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其档案的介绍信到我处换取《调档函》。

2.办理档案接收时需由原档案管理单位整理密封好、档案材料完整、目录完备、转递手续齐全。档案审核合格接收后由我处出具接收和存档证明。

3.办理省直失业人员存档的企事业单位,需填写《失业人员存档登记表》以及失业职工档案交接单。(接收失业职工完整档案,不接收无存档人员其他基本信息的劳动合同)

二、转出人事档案及办理调转手续

办理转出档案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
2.调档函。办理调出档案时,档案接收单位须出具《调档函》或《商调函》(由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出具,非公有制单位出具无效)。由单位委托我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调出档案时,单位要出具介绍信同意调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存档人员调出档案时还须行业协会盖章同意方可办理调出。
3.符合退休条件、以单位形式存档的档案调转,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的档案须行业协会盖章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出手续,待退休审批部门的接收回执返回后,注销存档记录。以个人形式存档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可提前一个月持身份证原件到我处提取档案。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存档凭证、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借阅人事档案及出具证明材料

在我处阅档及复印相关材料的单位,由委托单位出具介绍信办理(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还须经行业协会盖章同意);个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档案的,可由委托单位出具介绍信,写明借阅理由、借阅日期、归还时间,借阅单位必须是享有档案管理权的政府机关、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属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还须经行业协会盖章同意),办理借阅手续,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

业务办理流程依据新文件实时调整。

档案管理处联系电话:
024-62656921、62656922、62656947、62656864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辽宁人才初定职称评定标准及业务办理流程


相关阅读:

公司新闻

热点资讯

知识库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