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在沈阳市内的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或户籍在沈阳的流动人员
申请材料:
(1)、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本市、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开具调档函;
(3)、在沈就业、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开具调档函;
(5)、沈阳生源的两年内毕业生,若档案在原单位(具有党委建制)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及派遣证,出具调档函;若档案在原学校的,档案由学校直接转递至我局;
(6)、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替代户口本,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如需代办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委托书,本人签字、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
1、调档函是档案流动的有效文书,调档函开具后,应在调档函有效期内,持调档函及现存档机构要求的其他转档材料到现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档案调转手续办理后15天左右,应通过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查询、了解到档情况,档案到达申请转入的人才中心后,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至人才中心办理存档确认手续。
3.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对申请登记的信息、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如申请人所提交信息、材料不实,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将档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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