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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服务指南

时间:2018-04-18 16:25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办理依据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人发[1996]118号);

(二)《关于印发全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27号);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90号);

(四)《中共山东省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2014]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

(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聊城市东昌东路66号)。

办理条件

拟申请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的流动人员,均可依据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或《事业(行政)单位招聘录用通知书》等接收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手印的《档案所有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或《事业(行政)单位招聘录用通知书》等接收函;
2、代理单位是否同意转出证明信或代理单位出具的代理人员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手印的《档案所有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一)审核调档单位的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二)依据档案管理科出具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档案转递登记表(薄)》登记;

(三)开具《机要转递证明信》,并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以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送取的方式将档案转出,档案严禁个人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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