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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时间:2018-06-25 15:12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1、档案接收: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交,对本人自带的档案不予接收。

2、档案日常管理:

根据办理条件,负责代理人员的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职称确认、档案工资记载、工龄计算等,以及档案补充材料的收集、鉴定和入档工作。为代理人员开具存档证明、政审证明、出生证明等与档案内容有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3、档案利用:

(1)代理单位利用人事档案材料,须由负责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和具有人事管理权单位的用档证明、申明借(查)阅档案的理由、借(查)阅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借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借(查)阅,并由档案保管人员记录在案;
(2)个人委托者不得借(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4、档案转出:

(1)要求转出代理人员档案的需提交接收单位(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商调函或接收函、委托代理单位同意调出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档案管理人员对转出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密封后通过机要转递或通知接收单位持介绍信领取,其中属有公职的,同时出具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单和档案转递单。

办理程序:

1、接收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审核人事档案,出具缺失材料清单;
3、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要求,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
4、根据条件,办理身份认定、转正定级、职称确认、档案工资记载、工龄计算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手续;
5、按照规定,办理日常的查阅、借阅等人事档案利用手续和补充材料的收集和入档;
6、依据商调函或接收函和档案转递规定,办理档案转出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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