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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存档人员档案转出须知

时间:2018-04-14 15:30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事项名称

个人存档人员档案转出服务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4.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 〔2005〕1号;
5.《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申请条件

中心个人存档人员

办理材料:1.身份证;2.商调函;3.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以下事项还需提供:

失业转档:存档人员按失业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提供《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户口簿及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名称。
 
退休转档:《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入学转档:录取院校开具的《调档函》或入学录取通知书。

异地转档: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办理档案调往外省市需提交外省市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调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1.档案保管费应结算至2014年12月;
2. “社会保险关系”、“集体户口”和“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中心管理的,应在相应办理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窗口、综合服务科、流动党员办公室办理关系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档案不得私自拆封和自行保管,应尽快转递到接收单位。
4.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依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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