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依据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13号);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申请条件
有关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查阅中心存档人员档案
办理材料:1.查阅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2.查阅人身份证(查阅人应为中共党员);
3.被查阅人姓名、存档编号或身份证号码;4.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查阅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
2.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依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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