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申请条件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集体存档立户单位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单位立户(变更)信息登记表》;
2.《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协议》;
3.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相关内容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与变更信息的有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公章及备案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并退还材料;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工作人员将办理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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