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1、社会化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严禁个人保管档案。
2、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和原单位专人送取(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方式,档案需严密包封。不接收个人自带档案、私自拆封档案。
3、经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一、查(借)阅范围
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与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二、查(借)阅要求
1、有关单位与人员如需查(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借)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
2、查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3、严禁私自复印、拍摄、摘录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或摘录。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业务章。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4、严禁私自替换、抽取档案材料。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经我中心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借档者持具备档案保管权单位借档函、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档案服务窗口签订《档案借阅协议》,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借。外借档案需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并由借档单位密封。
三、办理时限 : 符合政策并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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