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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开具人事档案中实际经历资料(个人基本信息、学籍、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记录的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调档函》应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并写明转至地址。
代理单位或托管人事档案的个人,如单位工作人员或本人情况与人事档案原记载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应及时持以下相应材料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人事档案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