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档案接收
(1)毕业生档案接收
(a)学校将毕业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或高校邮政EMS标准快递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2)录用的其他人才人事档案接收
(a)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用人单位与录(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开具《调档函》;
(b)录(聘)用人员持《调档函》回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c)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将其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d)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3)解除人事(聘用、劳动)关系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a)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本人持密封、盖章的人事档案、单位介绍信及《档案转递通知单》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档案。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在接收人事档案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人事档案中缺少关键材料的,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补充后,人事档案作暂存处理;或与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关键材料一般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一次性转入10份以上人事档案的需提前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预约。
2、人事档案转出
(1)工作关系变动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失业人员可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办理调档手续。
(2)升学转出
(a)申请人持《调档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学校。
(3)退休转出
(a)用人单位代办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的,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退休转档申请;个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b)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调档材料,合格的办理调档手续。
人事档案转出时需将存放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出。如有特殊情况,户口迁出延期办理的,须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户籍托管协议,托管期不超过6个月。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调档函》应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并写明转至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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