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单位或托管人事档案的个人,如单位工作人员或本人情况与人事档案原记载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应及时持以下相应材料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3)学历材料
国内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授予学位材料;
国(境)外高校:教育部留学回国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职称评审部门审核盖章的职称材料;
(5)党员材料
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入党志愿书等材料;
(6)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关于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2、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审核,材料规范的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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