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原则:以便民利民为首要前提,未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已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离职失业期间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人事档案所在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办【2015】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所需材料:
1.档案存放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注册地在南宁市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
2.辞职、解除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等方式离开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已办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手续,出具与原单位脱离行政(劳动)隶属关系的批文、批复、或通知等凭证原件,身份证原件;
3.档案存放在区内外组织部门或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出具注册地在南宁市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
基本流程:
1.申请人出示档案托管所需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3.申请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代管登记表》;
4.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开具《调档函》;
5.申请人持广西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出具的《调档函》交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出;
6.申请人原档案所在机构将档案转到广西区人才服务办公室;
7.申请人通过中国广西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网或电话查询档案到达情况;
8.申请人关键档案材料如有缺失,工作人员将及时告知;
9.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材料补充承诺和材料补充;如不同意作出材料补充承诺和材料补充,档案将退回原存档单位。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现场办结档案转入手续。
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1楼服务前台
咨询方式:0771-5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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